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1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区浓洄镇建设路国际商场4号楼二层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文洪亮。
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受理了广安市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安市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4716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1、经向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
2、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已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予以扣留,因工程未结算暂未能提取;
4、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分配收入,本院已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分配收入予以扣留,因正在审计中暂未能提取。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有4716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廖建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