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19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芳,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贵州汇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金鳞大道278号。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金鳞大道278号天宏尚城8号楼4F。
法定代表人:何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梵净山大道法院南侧。
负责人:陈方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汇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分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00元,由***负担本院全额退回。
审 判 员 熊浩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