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6758号
原告:怀化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2000876002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苗族,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85号33栋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448405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怀化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悍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悍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悍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所欠原告栏杆、百叶窗货款480276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总价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208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铜仁金粼尚城二期3#、4#楼工程需栏杆和百叶窗,于2021年4月1日以甲方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栏杆、百叶窗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包安装价格为栏杆每米231元,百叶窗每平方米137.5元,单价含13%的税费;付款方式为所有产品进入甲方提供的场地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60%,全部完工后付总价款的37%,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给对方;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住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购置的栏杆、百叶窗数量进行了制作,因受被告工程进度影响,原告于2022年4月将被告所购的栏杆和百叶窗全部安装并通过了被告的验收。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3#楼购置锌钢阳台栏杆1731.63米,按合同价每米231元计算,总价款为400006.53元,百叶窗1258.01平方米,合同单价为每平方米137.5元,总价款为172976.24元,两项合计总价款为571982.77元,被告已支付360000元,尚欠212982.77元;被告4#号楼购置的锌钢阳台栏杆1978米,总价款为456918元,百叶窗1530平方米,总价款为210375元,两项合计为667293元,被告已支付400000元,尚欠267293元,3#、4#楼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80276元未支付,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2年5月份付清,然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按产品总价款1240276元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被告应支付给原告372082.8元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勤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强悍科技公司从事各类金属门窗、围栏、护栏、百叶窗、楼梯扶手等的制造、生产和工程安装等业务。2021年4月1日,被告天勤公司为甲方、原告强悍科技公司为乙方签订《栏杆、百叶窗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金粼尚城3#楼,工程地点为铜仁市**新区金鳞大道旁规划26号地块;开、竣工时间为2021年4月10日至7月1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承包价格为栏杆231元/米、百叶窗137.5元/㎡,以上单价含13%税费,合同签订后此单价不予变更;付款方式为所有材料进入甲方提供场地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60%,全部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37%,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双方如有违约的,违约方应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给对方等。原被告分别在合同落款处加***,***并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同日,原被告针对金粼尚城项目4#楼又签订《栏杆、百叶窗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工期、单价、付款方式、违约金等均与金粼尚城3#楼的施工合同约定一致。该份合同原被告也均在合同落款处加***,***并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购置的栏杆、百叶窗数量进行了制作安装。因受被告工程进度影响,原告于2022年4月安装完工。
2022年4月10日,原被告对金粼尚城3#楼阳台护栏及空调机百叶窗工程进行结算,确认3#楼阳台护栏工程量为1731.63米,空调机百叶窗工程量为1258.01㎡。被告代表***在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阳台护栏工程工程价款应为400006.53元(1731.63米×231元/米),空调机百叶窗工程工程价款应为172976.38元(1258.01㎡×137.5元/㎡),两项合计为572982.91元。被告天勤公司委托***于2021年4月28日、同年5月24日、同年9月28日分别向原告强悍科技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00000元、150000元、110000元,三次共计支付360000元,尚欠212982.91元未付。
2022年6月8日,原被告签署《金粼尚城二期4#楼栏杆及百叶窗班结算单》,确认4#楼阳台栏杆工程量为1978米,价款为456918元;百叶窗工程量为1530㎡,价款为210375元,4#楼两项工程价款合计为667293元。被告公司代表***在该结算单上签名。被告天勤公司委托***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同年6月10日、同年10月12日、2022年3月28日各向原告强悍科技公司支付价款100000元,四笔共计支付400000元。尚欠4#楼工程价款267293元未付。3#楼、4#楼共计尚欠工程款480276元(212982.91元+267293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栏杆、百叶窗施工合同》原件二份、《金粼尚城二期4#楼栏杆及百叶窗班结算单》原件、《支付委托书》二份、《金粼尚城3号楼空调机百叶窗工程量》、《阳台护栏工程量结算单》、被告已支付货款凭证一组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订制金粼尚城二期3#楼、4#楼的不绣钢栏杆及百叶窗,并由原告负责制作安装,故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本院原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栏杆、百叶窗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栏杆及百叶窗并于2022年4月完成了安装,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此时支付原告97%的总价款,仅留3%质保金37208元[(3#楼工程款572982.91元+4#楼工程款667293元)×3%]一年后支付。被告至今尚欠原告480276元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其中的443068元,留3%质保金37208元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产品及安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清。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有违约的,违约方应支付本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给对方”,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货款,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对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以尚欠到期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怀化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到期货款443068元,另3%货款37208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一年即2023年4月30日在产品及安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清;
2、被告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尚欠上述到期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4月30日起向原告怀化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该货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4元,减半收取计6162元,由原告怀化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由被告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好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