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

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762号 原告: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DQT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富阳路36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9385499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海湾新城瑞盛国际广场A2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2YR849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职权追加***大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偿付票据款项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票据号码为:23023910341792021031987883627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面记载出票人:***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3月19日,汇票到日期:2021年9月19日,承兑人:***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该汇票背书连续,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系最后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后,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规定,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依法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建拓展建设有限公司系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的前手背书人,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因承兑人***大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事由提起本案诉讼。因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第三人***大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且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现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