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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鑫鹏钢管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2231号 原告:岳池县鑫鹏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 经营者:***,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池县鑫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岳池县鑫鹏钢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池县鑫鹏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