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巨通光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巨通光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21民初1043号
原告:湖北巨通光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风情园商业*幢*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博士湾壹号*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巨通光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湖北巨通光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巨通光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原告湖北巨通光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