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民初5305号
申请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牛日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民,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朱晨,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乐发,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
法定代表人许志文,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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