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440号
申请人:青岛鸿运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太扯庄太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X14307839J。
法定代表人:徐方杰,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609468。
法定代表人:牛日光,经理。
被申请人:尹衍斌,男,汉族,1961年8月3日出生,住所: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青岛鸿运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尹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燕(身份证号码:)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922号2号楼7户(房屋产权证:即房私转字第××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尹衍斌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燕(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产权证:即房私转字第××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德锡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