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609468。
法定代表人:牛日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凤,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33059H。
法定代表人:姜乐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周运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2民终1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83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