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民初1298号
原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廖茂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
法定代表人:郜军。
被告:汉源中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雅,住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四段**
法定代表人:韩非易。
被告:汉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汉源,住所: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四段**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宋勤。
原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汉源中水水务有限公司、汉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69元,减半收取计47234.5元,由原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舟
审判员 田 瑶
审判员 胡卫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