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1234号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恒欣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李顶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清,该公司会计。
被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6号3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廖茂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3月28日以被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桂  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红
书 记 员     袁中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