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823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6号3栋三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102号四层4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6491119.3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川182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