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3728号
原告:曾某某,男,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曾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