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应城市鼎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民初2011号
原告:应城市鼎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广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889RD83。
法定代表人:李国琦,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臣,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出庭、调解、签收文书等。
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50689754A。
法定代表人:熊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熊章,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应城市鼎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应城市鼎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73万元;2、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2017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272,783.89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37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8.4%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4、被告***在对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缴而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被告熊章在对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缴而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被告***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8、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应城市鼎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熊章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应视为该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应城市鼎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40元,退还给应城市鼎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