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审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湖北励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达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