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8327055D。
法定代表人:杜金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秭归县归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三星花园28号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MA4966QU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秭归县归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527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66.36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秭归县归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欠**借款66.36万元及相应利息,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527执7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郑新华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