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启德科教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启德科教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瑞景华庭2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83124359。
法定代表人:艾德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9531001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8327055D。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启德科教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鄂0527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分成、逾期付款违约金285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启德科教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分成、逾期付款违约金2850000元以及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30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锦福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