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31民初41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浪卡子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浪卡子县。
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43372。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告:**,四川省彭山县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
被告:**2,四川省彭山县人,现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告:**,四川省彭山县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开庭中申请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普布顿珠
审判员 米玛卓玛
人民陪审员 达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拉姆次仁
书记员 白玛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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