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01民初14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营盘村(丘地号1-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433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已付清劳务费,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麦 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