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6民初55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镇营盘村(丘地号1-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43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工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