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6民初557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镇营盘村(丘地号1-1-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43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工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