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李柏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荣光,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南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2304-190室。
法定代表人:毛丹,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南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7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南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人民币118,828,838.27元(以下币种同),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91,228.84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501、502、601、602、701、702、801、8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401、1501、1502、1601、1602、1701、1702室房地产。2021年11月10日,经依法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35,128,800元。2022年3月15日和同年5月13日分别经淘宝网以一拍起拍价9,236.00万元和二拍起拍价7,394.00万元拍卖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501、502、601、602、701、702、801、802、1101、1102、1201、1202室房地产,两次均因无人应拍而流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愿意以二拍流拍价抵偿相应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以物抵债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上海南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501、502、601、602、701、702、801、802、1101、1102、1201、1202室房地产作价7,394.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7,394.00万元。其余9套房地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措施,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评估报告、拍卖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陈懿欣
审 判 员
王胜军
书 记 员
马 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