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02号之一
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