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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46号 原告:上海宝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5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宝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宝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宝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