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80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西路1566号龙峰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江区*****公路3129弄7号392-245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7民初301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二、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因义务人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60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期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及网络资金,无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壹年,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轮候查封了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0026街坊4/9丘999的土地,查封期限叁年,如需续封,请于查封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执行公告,告知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情况。
四、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广微康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