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595号
原告:上海力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诸正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强。
原告上海力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上海力金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以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力金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力金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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