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

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天桥宋村东。
被申请人: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359号海富华园2号楼9A。
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6612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存款426612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