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58号之一
申请人: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天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4516245J。
被申请人: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359号海富华园2号楼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760097F。
申请人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0781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鲁0781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海龙马建筑安装公司兴业银行21********7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