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69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党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7202833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30182267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肖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