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党群服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7202833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村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30182267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