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长荡镇东厦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