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长荡镇东厦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