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与***、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和,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仓**,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仓**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亦被查封,暂不便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