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881号之一
原告: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49号鑫城小区33-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2461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17235012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华烨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38342J。
法定代表人:杨志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烨肠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1元,由原告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