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881号
申请人: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49号鑫城小区33-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702461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北段路东梅园庄街道办事处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17235012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华烨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38342J。
法定代表人:杨志业。
申请人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烨肠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翔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烨肠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烨肠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