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民初66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山西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陉永胜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井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79935135E。
法定代表人:郭秀,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井陉永胜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王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森瑞、人民陪审员路瑞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审判员 王 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令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