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9民初171-4号
申请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路**基金小镇**楼**。
执行事务代表人:邓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书春,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赞皇县鑫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赞皇县许亭乡孟府村信用代码:91130129564888252X.
法定代表人:陈红彦
被申请人:河北聚朝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赞皇县城东环路校坡1巷信用代码:91130129058186266Q.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
被申请人:陈红彦,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赞皇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赞皇县。
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赞皇县鑫鹏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冀0129民初17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据案情,本院依法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公积金及位于校坡××房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国军
人民陪审员 刘耀飞
人民陪审员 马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