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895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冬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