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6683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39号办公楼8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诉被告石家庄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发生业务往来至2017年3月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结货款5万元(见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为索要该货款原告多次派人前去和信函及电话催要,被告始终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