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双诉被告河北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藁民初字第0238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6日生,藁城市。
被告:河北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生,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北申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