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90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群众,务工,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平乐乡东安丰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苹乐面粉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金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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