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90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群众,务工,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平乐乡东安丰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苹乐面粉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金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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