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425执16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平乐乡东安丰村南。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豫1425民初376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执行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刁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