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大连新海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8487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新华路综合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76065595T。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健,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新华街道站前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大郑镇高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大连新海水产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