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大连新海水产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6744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新华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健,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新海水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站前委/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郑镇高阳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大连新海水产有限公司、**、**、***、***、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14065257668895004308475637286000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