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23民初2876号
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奎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中联华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