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丰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1民终2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丰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成德南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丰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土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丰土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丰土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2020年5月份,***到丰土建筑公司工作,在丰土建筑公司承包的元氏县槐河南岸绿化工程绿化工地劳动。5月24日在劳动中***受伤,5月26日住河北省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药费丰土建筑公司已支付。丰土建筑公司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由丰土建筑公司支付,一审庭审中丰土建筑公司认可这一事实。二、一审判决曲解了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两种用工关系,一种是劳务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解释只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对有退休金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没有规定超过六十周岁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下限有限制,但对上限没有限制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一审判决混淆这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丰土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何谈合同终止。因此一审判决故意曲解《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并无禁止超过六十周岁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纵观全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禁止超过六十周岁不能参加劳动,更没有超过六十周岁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劳务关系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超过六十周岁与丰土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的上诉请求。 河北丰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2020年5月份,***到丰土建筑公司劳动。5月24日***在丰土建筑公司承建的元氏县槐河南岸二期绿化工程劳动时,被水车轧伤右脚。***系临时雇佣人员,到此处干活,是临时的、短期的,干一天给一天的报酬,不干就不给工钱。丰土建筑公司以其提供劳务多少为基础给其报酬,***不属于丰土建筑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丰土建筑公司公司制度的制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且***年龄已超过60周岁,已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要求确认与丰土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根据。第二,***在上诉状中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没有限止,《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超过六十周岁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排除超过60周岁的人参加劳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到丰土建筑公司劳动,且其年龄已超过60周岁,双方系劳务关系,由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一审判决论述明确、清楚,***的上诉理由是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片面理解,未全面、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其要求确认与丰土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与丰土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份***到丰土建筑公司劳动,丰土建筑公司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5月24日***在丰土建筑公司承建的元氏县槐河南岸二期绿化工程劳动时,被丰土建筑公司的水车轮伤右脚,5月26日入住河北医大三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药费丰土建筑公司已付。但就工伤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为认定工伤,曾请求元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确认***与丰土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超过六十周岁不予受理。***认为,元氏县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起诉法院,要求确认与丰土建筑公司之间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应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并没有加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的前提条件。其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来看,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从事务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作出区别对待,将使得用工单位更加倾向于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反而更难就业,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适得其反。对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主要是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这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适当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有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不宜由司法直接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引起单位用工关系的全面调整。因此,该院认定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原告***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在被告丰土建筑公司工作,双方应视为劳务关系。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河北丰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从事务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规定精神,***在丰土建筑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确认与丰土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