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307号
申请人: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单元2112、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2479878J。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静,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花,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安市木厂口镇老爷庙村东、卑杨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810HAXC。
法定代表人:田振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艳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