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力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力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经理。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职务经理。联系。
上诉人天津力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8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力格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9)冀0828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争议工程是由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承揽施工,后转包给上诉人。双方所签订的《运营技术合同》履行地点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县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有据。二、双方所签订《运营技术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条款“甲方所在地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所做指代不明不属于法律规定选择管辖法院范围,因此为无效条款。综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予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承德市围场县集中供热改、扩建工程项目-城东热源厂烟气脱硫运营技术合同》为集中供热改、扩建工程项目及附属烟气脱硫运营,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8民初8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连起
审判员  侯金声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