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128民初1216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一信用代码91130100075997247X,注册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心东路265号汇景国际1-2-21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开始原告承揽被告在阜城东方明珠小区的安装楼梯扶手的安装工程,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尚欠原告工程款15000元的证明。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3年开始承揽被告在阜城东方明珠小区的安装楼梯扶手安装工程。后经原被告双方核算当日为原告出具证明一张(载明:截止到2019年7月1日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东方明珠工程款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项。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安装东方明珠小区楼梯扶手安装工程施工,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久拖不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安装工程款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河北世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41,开户银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唐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