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21执7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被执行人: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584531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应解除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武汉三龙天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1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强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