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夏民族文化有限公司

云南华夏民族文化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夏民族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059472344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日生,住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云南华夏民族文化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917.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云2601民初435号民事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5156.48元,尚欠:40760.52元。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夏民族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7月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已被依法扣划,且余额不足案件可供执行。 3.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