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监1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全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万豪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玉芹,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区纬六路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邵光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先锋,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李晓晨,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邵光森,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闫树红,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光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光全,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德***化工有限公司、邵先锋、李晓晨、邵光森、闫树红、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张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同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案号为(2015)张执字第1678号。2015年12月15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1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3执恢173号。2019年6月20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山东全季化工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向张店区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张店区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8)鲁0303执恢173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山东全季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为便于执行,将该案指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广学
审判员 卫雁冰
审判员 邢 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晨